关于印发《和顺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12月30日????作者:和顺县人民政府????浏览量:176
和政办发〔2016〕69号
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顺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和顺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和顺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对象的救助能力,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依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将“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落到实处。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县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住建、人社、财政、司法、残联、扶贫、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助。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我县居住的居民(含户籍常住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公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2、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5、拒绝乡镇(城区)及民政部门等工作人员调查或隐瞒、拒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7、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六条 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实行分类分挡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分类分档办法及救助金额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理赔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经济负担在3万元以上,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可申请1000—2000元的临时救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元。
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实物发放,发放实物时,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城区)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同一家庭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提交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填写《和顺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优待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和复印件;
2、户主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如重大疾病要出具医院医疗诊断书、病历首页和费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是否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理赔、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或其它社会救助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复印件材料。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受理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城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县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以全县总人口数,按不低于3元/人/年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财政还要统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支出,支出比例不高于低保年终滚存结余的10%,临时救助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做好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着脱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要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工作。对临时救助制度先救助后,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办理或转介相关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其它社会救助待遇资格。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的,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
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要严肃追究机构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